医师资格考试简介-考试性质
一、考试性质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 识与技能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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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又称医师执业考试、医师执照考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师资格认可形式,也是 有关医师的法律和医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有数百年, 美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经近百年,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我国的台湾、 香港地区也已实行多年。
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曾于五十年代初发布过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办法,但由于当时特 定的时代背景和多种因素,这一办法发布后很快就被废止。自 1985 年起,原卫生部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历经了十几年的研究和论,《医师法》草案于 1995 年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此后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1998 年 6 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医师法》,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工作或开业所必须的,由国家认可和授予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资质明。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 择。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最终确立的,是在与国内外考试机构加强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申请参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七年制硕士生以及长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考试;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3.1996年以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后,已经转正,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报考;
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满二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满五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5.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提供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可申请参加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不间断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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